1、土地抵押审核结果如何?
土地抵押审核结果不超过审核通过或不通过。一般情况下,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是贷款机构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或申请人不符合银行条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抵押登记一般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只有抵押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批准条件:
1。检查各种表格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
2。检查所有签名和盖章是否完整;
3。检查各种数据对应的内容是否一致;
4。贷款金额占评估值的比例在规定范围内;
5。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
6。是否存在抵押查封。要提交的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到原件和复印件);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除简单的土地抵押外,核对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其他权利证明(包括期房和在建工程,除简易土地抵押外,核对原件并收回复印件);
5。抵押权人、抵押人、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抵押人董事会批准抵押的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原始意见);7。借款人董事会批准借款的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原始意见);
8、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原件);
9、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
10、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抵押权人、抵押人、借款人土地登记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天)
承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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