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才办完,郑先生认为卖房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将北京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5月3日,郑先生与北京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南宫苑住宅小区4号楼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74平方米,总价款250247元。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购房人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公司到2004年11月15日才向郑先生交付房屋,2008年1月28日郑先生才取得房屋产权证。
郑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郑先生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7507.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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