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由哪方承担,分以下情形: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理延迟的,自延迟成立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方式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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