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
根据税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
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缴纳?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1+4%)*4%*50%。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应纳税额=销售额×2%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申报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同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已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未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4%)×4%×5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企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1)、上述固定资产中,如果有需要过户的情况(例如机动车辆),应先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注意扣除由办理过户的部门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别忘了同时申报缴纳相对应的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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