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明确指出,若父母在儿女走进婚姻殿堂之前全数负担购房之款且登记载入出资方儿女的名下,该房产便被视作为夫妻一方的独有婚前共有财产。
其次,如果在步入婚礼殿堂的前提下,父母支付了购置房屋的首付款而将此登记在出资方儿女的名下,尽管此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债务,但在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这套房产判别给予原始登记方,并要求该方持续承担尚未清偿的金融贷款。
然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金融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收益,则由获得房产的一方针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款项。
最后,如果等到结婚之后,父母全数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入住权落在出资方儿女的名下,倘若存在相关协议以及明确规定,那么就依照协议中的条款实行;
若无任何书面协议或者该协议表述含糊不清,则可推定为对于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从而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