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合理,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时间:2023-07-03 09:33:33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内容不合理,如何维权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的程序和补偿内容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申请征地信息公开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土地征收程序

1、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的老百姓,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安置途径,并告知此时再抢栽、抢建一律不补偿);

2、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入户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并几方签字确认);

3、县级以上政府召开听证会(听取红线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针对拟征地公告内容是否同意,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此为作出征地批文的必备手续);

4、征地批文后的公告(批准机关、文号、字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5、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

6、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针对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是否经过三分之二同意);

7、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9、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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