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可以设立质权。
特殊动产设立质权: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一、质权指的是什么
质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其占有的财产。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是为履行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质物;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不能对不动产设定质权。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质权;
3、质权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设立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在此意义上,质权和抵押权都可以往外流为价值权。
2、设定质权与设定抵押权均须订立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担保以牺牲质物的使用价值为代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以交付权利作证、出质登记、“记载”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而以登记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也不准备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押。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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