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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