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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2023-01-04 15,663人已浏览
  • 洪荣强律师

    洪荣强律师律所主任

    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金融证券、保险理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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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三包政策的认定;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是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2、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所谓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根据国家关于新三包的规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的时间规定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4)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4、鞋类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三包的具体规定: (1)包修,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人造革面/布面两个月; (2)包换,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左右脚不配双,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车,鞋面有严重退色者,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3)包退,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以原价扣除每日0.5%的折扣费退钱给消费者,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扣费,予以退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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