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向房产商购买别墅,不料约定赠送的花园面积严重缩水。6月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被告房产公司返还原告祝某购房款302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装修费33万余等其他合理损失。
2003年11月,原告祝某与被告房产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杨高南路某号的别墅住宅1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52.23平方米;单价1.2万元,总房价款为302万余元;并约定赠送无产权花园面积356.9平方米等其他事项。事后,原告付清全部房价款。
2005年3月,原告在装修期间,发现被告提供的花园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花园面积仅为160平方米。因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以被告存有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判令被告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切损失。
原告诉称,自己购买的是独幢别墅住宅,花园面积大幅缩小致该物业严重贬值,被告存有欺诈行为,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由被告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切损失。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中的花园面积无产权,是供业主无偿使用的,故房价与花园面积大小无关。其不存在欺诈的事实,现房屋已交接完毕,故原告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花园面积约为356.9平方米,虽该花园面积为无产权和无偿使用,但作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理应全面履行交付义务。现合同约定赠送的花园面积严重缩水,被告显然属于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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