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企业面临破产之际,其所有者并未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自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的那刻起,在破产后产生的任何债务仅被视为普通债权,因此无法优先得到偿还。债务人必须等待先满足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方可对剩余资产进行偿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