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潘氏夫妇来到杭州计划将自己之前购置的商品房出售,哪知新房竟然被95后邻居潘某某出租了,租期六年,二房东王某装修后进行了转租。期间,潘某某获得半年房租、押金、中介费等共计人民币10688元。目前,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临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房东有责任补偿房客损失吗?
答案是没有。因为租赁合同是在他们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本案中潘某某谎称是潘氏夫妇的亲戚,伪造委托书出租房屋,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其出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经过了所有权人追认了,或者签订合同有无权处分人获得了处分权了,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追认也没有获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而潘氏夫妇对此不知情,也不予追认,因此潘某某与“二房东”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对潘氏夫妇不生效,王某应该将房屋归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则应该向潘某某追偿。
自己买的新房被他人占用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的潘氏夫妇房屋被他人占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也就是从被侵占的房屋中搬出,赔偿损失,包括给房屋造成的毁损、贬值等。
同时,在本案中,潘某某套取房主夫妇信息,并伪造《委托书》,以夫妻二人的亲戚为名将房子进行出租,与“二房东”王某签了6年的租赁合同,得到了半年房租、押金费等总计10688元,潘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