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偿以下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对建筑物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旧房拆除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旧房拆除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3、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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