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25:15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多年的规范运作,我市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管理等情况比较好,近5年内没有发生严重事故。但也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有的炸药库内部安全措施不够齐全,人防、技防、犬防还不到位;有的建筑物与炸药仓库的距离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还有些群众在仓库围墙外禁止的范围内燃放鞭炮、烧火纸等。为了进一步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1999]第2号令)、《民用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等有关规定,现就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的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是国家实行严格管理的特殊商品,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应把民爆器材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二、民爆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即仓库的外部距离范围,下同)的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GB50089-98标准。危险品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设计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距离应自危险品仓库的外墙算起(详见附件)。危险品总仓库区D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但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三、必须严格民爆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内的管理。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村组和土地、规划、电力、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GB50089-98标准,加强民爆仓库周边的管理,严禁在规定的仓库安全区域内兴建居民住房、工厂、学校、办公设施、铁路、主干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较大水利工程、村庄、城镇等,禁止修建坟墓,燃放鞭炮、烧火纸等,确保民爆仓库的安全。土地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严格把关。

四、加强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民爆仓库。对到民爆仓库寻衅闹事、破坏民爆仓库的围墙、避雷器、消防设施、道路交通、照明和通讯线路及在炸药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内违章建筑等违规者,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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