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报废汽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目前我市仍有3000多辆报废汽车在社会上流动,随时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此,各地各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高度加强报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患于未然,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重点,加大报废汽车市场整顿力度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把打击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和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力度,净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指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下同)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认真清查报废汽车档案,及时在报刊上通告报废车辆情况;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打击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及拼装汽车,一经查扣,要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拆解;各级公安治安部门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拼装整车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五)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和所属各分公司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三、强化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强化责任,如因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厉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对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经营,在依法追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工商部门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打击不力,致使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向社会,或利用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拼装整车上路行驶,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工商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公安部门对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查处不力,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公安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迅速对本地报废汽车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要在11月底前结束,并于12月中旬前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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