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目前在国内尚未施行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zhidao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另外,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版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权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
一、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二、公民权利侵权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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