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对公民的保障
时间:2023-07-04 18:24:39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民的政治权利有: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这些犯罪分子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经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后,可以依法获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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