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鄂价检[2008]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由国务院第515号令公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我国出现了价格结构性上涨。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随着这次价格上涨,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些企业、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物价过高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社会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实施,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于“哄抬价格”,并且明确“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三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四是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公告范围。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
三、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这次重新修订《处罚规定》为契机,围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总体要求,把贯彻落实《处罚规定》与“双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针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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