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紧急利益,倘若不能立即提起对某项财产或当事人居住地等位置实施保全措施,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此种情形下,他们有权在正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的地方、被申请人居住的地区亦或是对相关案件具有直接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否则法院将以无担保为由,驳回其申请。
当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做出裁决;
而一旦法院做出了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便应毫不延迟地启动执行程序。
倘若申请者未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将自动解除该保全措施。
因此,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此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转移或消耗,进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债权人在提出申请时仍需提供担保,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行动,那么法院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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