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
什么情况下要重作判决和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件重作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情形如下: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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