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的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一、留置的情形包括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内容。按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二、纪检监察三大改革是什么
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确保纪委监委高效履职、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顺畅,重塑工作流程、厘清职责关系、建立协调机制首当其冲,建章立制至关重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机融合、一体推进,有力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监督对象覆盖不全等制约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问题,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效。实践充分证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和动力。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机关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而不同的监察机关产生的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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