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事证据是哪些
时间:2023-07-26 09:43:13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一种常见的手段,相对简单又十分有效,在辨认笔录上也是需要认真制作的。

在辨认过程中需要有相关人员在场,辨认完毕后要制作辨认笔录给辨认人进行确认签字,否则是需要负责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刑事辨认笔录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生效,辨认笔录需要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辨认的内容包括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等不同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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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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