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情况确被告有两种情况:
一、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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