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并无法在线上进行申请操作,唯一合法途径是前往中国内地民政部门或地方法院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亲自出席相关会议或庭审,由点对面进行实际操作以完成整个流程。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允许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机会提出自愿解除婚约的申请,而在婚姻注册机构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之后,必须经过一段特定期间的冷静思考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离婚申请,继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相关程序。
设立这一期限的前提毫无疑问就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离婚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相较之下的一种相对自由,具体的自由行使仍然受制于既有的法定义务和范围。
因此,通过法律设定的“离婚冷静期”,并非是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之离婚自由权的任何限制,恰恰相反,此举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身意愿,在基于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大前提下,给予他们适当的时间去冷静思考,从而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轻率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通过登记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即双方自愿离婚),并不适用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的情形。
因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至少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导致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此时便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如同双方自愿离婚那样的冷静思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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