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所要表达的理念在于,当夫妇俩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之时,自民政部门正式接受其离婚登记申请并启动程序的那一刻开始算起,时限为整整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只要他或她改变主意不想离婚了,皆可向民政部门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2、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论哪一方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期限内,均有权利撤销先前的离婚决定,一旦撤销离婚,那么双方当事人将继续保持合法的夫妻身份。
然而,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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