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的设定,具体而言,就是当夫妻二人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若其中某一方意图撤销离婚之请并向该登记机构作出明确表达其态度时,那么此前提交的离婚申请将被婚姻登记机构予以收回。
反之,如若在此期间内双方均未能及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的话,那就意味着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生效并且受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来仔细解读一下关于时间性的规定部分:
自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夫妻双方递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直至第30个自然日后的最后一天,在此期间内只要有任意一方持反对离婚之立场,那么该方皆可行使撤销离婚申请的权利,从而让之前递交的离婚申请被婚姻登记机构予以收回。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效力性的相关规定:
当上述所述的一段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十日内,夫妇二人应当亲自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否则,视同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