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5日第19号令)、《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7日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3月24日发布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关于做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2006〕106号文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食2006年5月16日)
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公告主要内容(基本做法)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三、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术语
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5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
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7化妆品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8销售包装(化妆品):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9格式版面: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
10符合性检测: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
报检资料的提供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
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
1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2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性检测
3进口化妆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4进口化妆品标签的符合性检测
5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标签检验结果处置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2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相关单证:
3经检验,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标签管理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2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业务受理部门
食品卫生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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