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取消出口食品的批批检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监管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由企业负全责,不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按照现行的食品出口监管制度的规定,所有出口的食品都要做到批批检,一是没有做到,二是没有做。由于经济发展非常快,大量食品出口,根本做不到批批检。出口的食品境外引发问题,往往导致同类食品出口受到限制,并且影响了我国形象。在国际上,出口食品质量的检验由进口国或地区来负责,出口国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建议将草案第65条修改为出口食品的质量由企业来承担,由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后,由海关放行。据了解,现在大部分国家在出口、进口食品中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国家对进口的食品管理是很严的,但是对出口是不太过问的。毒饺子的事件是最明显的一个案例,由于我国实行批批检,也就是政府担保了,本来是企业的责任又推到政府,这样政府非常被动,必须取消出口食品的批批检规定。
李传卿委员说,第65条,建议增加一段话作为这一条的第1款,即增加出口食品的生产者、出口商应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要符合进口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增加这一款,一是与去年7月26日国务院所做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相一致;二是与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乳制品安全监管的规定相一致,三是体现进一步强调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确保我们出口的产品是安全的。
尹成杰委员说,第61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我认为在通报的这几个部门中,除了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该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携带动物疫病的产品进入了食品领域,这些的食品进入后不仅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造成威胁,所以,建议还需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郝益东委员说,第五章食品检验,我认为对食品安全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关系要搞清楚,能够结合最好,重复检验会增加生产成本,造成浪废。两种检验能结合的同时进行,对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另外对市场上的产品要定期进行抽检,不要让企业送检。代表社会和公众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的行为,应该作为有关部门正常的监管职责,并明确规定下来。应该规定一个最低的检验时限。比如每年普遍抽检一次,或者两年普遍抽检一次。
宋法棠委员说,出口食品检验问题,这是一直争论的问题。批批检,是检不过来的,我倾向于对第65条做改动。不要说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督、检验,改为监管。监管就不是都检,是监督管理。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6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鉴于国家质监总局2003年颁布的《进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议借鉴这一管理办法,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对食品进口商、生产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采取不同等级的管理措施,改善我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
索丽生委员说,第57条,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检验中除了资质认定之外的职责是什么,不太清楚。此外,我们既要加强食品安全、食品检验,但又要防止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就是谁都跑去检验,可能弄得商家承受不了。假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它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查,也就是说谁都可以随时去检验,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我认为,这种执法监督或者检验,最好授权或者委托一家单位来进行,否则或者监管不到位,或者搞乱生产经营秩序。
高洪委员说,对于检验的标准问题,我认为应该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这次三鹿奶粉事件已充分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存在严重的缺陷,只是通过测定奶制品中的氮含量计算公式来推定有多少蛋白质的现行检测标准存在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奶价不如水价,在卖奶不如卖水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奶农在奶内加水,但奶农为了把奶交出去,达到目前检验标准的氮含量,有的就在奶内加尿素,现发展到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其氮含量,这就充分暴露出我们检验标准的弊端,为什么不通过其他检验技术来构筑技术屏障,从技术上防止掺假行为发生?应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的基础性研究,为监测预报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科技部在网上发布了向全国征集快速诊断三聚氰胺的技术,这也说明,我们前期的储备以及基础性的研究不够,因此才会向社会征集。
程静(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章食品检验,第54条,食品检验机构应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建议恢复成原来第2稿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理由是,明确认定的主体。第57条,建议在最后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和并支付相关费用后面添加此类费用的支出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因为食品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行政监督执法的检验费用应纳入到各级财政的预算范围,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的实施有效。
王学求(全国人大代表)说,看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我认为有一项缺失,就是对消费者的权利没有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消费者有举报的权利,而且规定得不够详细。老百姓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拿不出一定的证据,我认为应该增加老百姓对不安全食品有要求进行检验、赔偿的权利。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该增加对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规定。河北省三鹿奶粉事件中,有一位甘肃农民发现,他的孩子6个月,只吃三鹿奶粉,孩子得了肾结石,他就认为一定是三鹿奶粉出了问题,结果他就找到质检部门要求对奶粉进行检验,但是质检部门让他交2000元钱才能进行检验。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应该的,我们在法律上,对老百姓权利的要求没有给予规定,所以老百姓没有办法进行检验,因为他是一位农民,要拿出2000元钱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对于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检验,检验部门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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