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通过法律形式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维权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免除了仲裁的申请费用,并将仲裁申请时效从原60天调整为1年,极大地方便了劳动者维权。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情况,例如: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开庭通知后,申诉方当事人无故缺席;劳动者申请仲裁、撤诉、再申请仲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小额标的的争议出现上升趋势。
某公司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07年10月至今每天2元的工作餐补贴差额。经仲裁委员会了解,这家公司原来每天支付员工15元,让员工自行解决午餐,后来调整为按13元/份的标准向快餐公司订餐,这位员工认为公司克扣了2元的差额,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从中进行了调解,公司向员工解释,工作午餐本来就是免费提供的,不同的快餐店价格有差异。考虑到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差额会从其他方面再行补贴。经调解双方和解。仲裁委员会表示,此类争议并非一定要通过申请仲裁解决,也可通过其他调解组织解决。
在此,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事由简单或小额标的的,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律为双方解决争议设置了多种维权渠道,劳动者既可以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一些事由简单的或涉及金额数小的争议,尽可能先双方协调解决,或通过区、镇、村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其优点是快速简便、减少成本、节约时间,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佳的选择。而申请仲裁的,应配合仲裁员快速处理案件,按时参加开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
绍兴仲裁委员会
绍兴仲裁委员会简介
绍兴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一人,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鸣皋兼任,委员会设日常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费的收取、文书送达、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
绍兴仲裁委员会是绍兴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组建,并于1996年8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的全市唯一的民事、商事合同仲裁机构。
绍兴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发生的案件(包括涉外案件),通过调解或裁决、公正及时解决争议。绍兴仲裁委员会现聘有各行业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193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选定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办理案件。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