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升值是否归属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02 08:04:51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就该房产或者房产的增值,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需分情况讨论。如果该房产为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房屋的自然增值应当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则房产的增值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房屋升值部分如何确定

对于房屋升值部分的认定,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相应出现了一些判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涨跌损失的确认,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律师认为,上海高院的上述规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借鉴到我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最后,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支持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得前提,必须是守约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全额交付了购房款等。

严格来讲,要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又导致购房合同被解除的话,此时开发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包括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等等。也就是说,购房合同解除后赔偿房屋升值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2(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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