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性配偶私自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赋予其情人,若此赠与行为仅使用了其单方面的个人财产,那么此赠与行动便予以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若此次赠与行动涉及到夫妻二人共同持有的财产,那么这一行为就会自动宣告为无效,女性配偶可依法请求情人归还所接受的财产。
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遵循以共识和协商为基础的决策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日常生活之外任意地进行擅自处分;
假若其中一方未得另一半同意而擅自将共同财产馈赠给他人,另一半有权向受赠者要求返还原物,除非第三方对财产获得的意愿是建立在善意且支付对价的前提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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