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具有对合约条款做出调整之权能,然而,这须以与购房客户进行充分且深入的沟通交流以及磋商为前提条件。在此期间,作为合同的主导方,买卖双方需针对所有牵涉到变更的议题展开深度研讨,最终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若有必要对原有预售合同进行重签,则仅需维持原合同的所有内容不变,只需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进行修订后直接载入新合同文本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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