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往往误解,合同生效后,认为股权自然转让,受让人已成为公司股东。但事实上,合同的效力只决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而股权的实际转让也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也可以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转让股权或者拒绝接受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人只有权要求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应当指出,股权的实际转让在股权交易中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公平是一种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内的综合性权益。对于一个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率良好的公司来说,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相反,公平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资不抵债的股权,股权转让意味着责任和风险的转移。股权的实际转让是指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就像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一样,但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属于转让方,转让后的利益和风险属于受让方。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各方之间的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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