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包括:
1、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存在客观事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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