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的条件
时间:2023-03-16 10:01:56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二)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是不是表见代理,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签订合同,属于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后,被代理人如何自救

可以追究原代理人的责任,以侵害财产权追究其民事责任,但表见代理真正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表见代表,需要一个合法的外观,即有一个让善意第三人深信的理由,可以是长期的交往,也可以是凭证,总之善意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来相信代理人,并进行了相关交易,信任,是现在经济交往的前提,因此保护这种信任,维护社会的经济正常秩序,是法律应解决的首要任务。出于这个目的,就让对此相关交易不应有责任的被代理人负起了责任。

除了上述原因外,被代理人还有一个应负责的理由就是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消除代理人的合法外观,也正是因这个过失,让代理人有机可乘。因此被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的信任负责。

同理,代理人也应对被代理人的信任负责,被代理人是基于信任才允许代理人从事相关活动。那么代理人就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处理相关任务,如果代理人没有遵守诚信原则,显然是破坏了正常了经济交往法则,因此代理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被代理人的信任及因此造成的疏忽,给被代理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此,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代理人要及时消除代理后形成的合法外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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