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代表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2、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一般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和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两个方面),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4、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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