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如何办理
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二、商标异议申请资料有哪些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商标异议官费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三、商标异议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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