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位能否向被告单位搜集证据?
时间:2023-09-11 01:20:14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同时强调了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最后指出,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査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

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査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被 告 方 能 否 私 自 收 集 证 据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方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擅自收集证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证据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擅自收集证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可能因此被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方私自收集证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若被告方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可能被法院撤销,并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被告方私自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真实性情况的重要手段。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擅自收集证据可能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方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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