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之一,上面记载了患者的情况以及医生的意见。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计的病历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记载着医生对患者治疗的全过程,也是认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证据。
2、化验单以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心电图、B超、X光片是医生决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对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手术中切除组织。在某些情况,医生做手术时未能准确切除组织或者未清理干净导致手术失败,是产生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有条件,应尽量保存手术中切除的组织,这样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4、死者的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而言,死者的尸体是最有利的证据。对于一些死因不明的事件,应尽量与家属沟通,达成一致进行尸检,以查清院方对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关。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虽说院方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其余的由患者一方来证明。但是在医疗事故中,由于院方掌握着较为完整和详细的证据,所以当患者要求院方提供资料复印的时候,院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刻意隐瞒、毁损证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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