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类型有哪些:
(1)牵连管辖权。也就是说,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起诉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人的特殊区域管辖权,可以由实际与案件有关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权,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纠纷实际相关地的法院管辖权
(3)回应管辖权,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告人的答辩没有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而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涉外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权中,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是集中管辖法院。也就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以前分散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在少数案件较多、司法权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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