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实际联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诉讼与我们的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某种实际联系,我们的人民法院应该拥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的主体、客体、内容与我国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同意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即协议管理原则(3)维护管辖权原则。坚持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指一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争议,需要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不受外国法院管辖,但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管辖权。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的某种牵连关系确定管辖权。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代表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代表处所在地。“
(2)管辖协议。即,双方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的法院或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的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实际相关的法院进行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3)应诉管辖权。也就是说,被起诉的法院不一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根据被告人的回答,确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未提出诉讼的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具体涉外诉讼完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法院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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