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的报酬为救助报酬
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
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特别补偿”的概念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2)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效力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发生的时间、费用和损失。救助方或救援设备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救助方提供救援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援行动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态、效率和价值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被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价值,即被救助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海关、检疫和检验费用后,(三)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救助作业变得必要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减少或者取消救助报酬的费用,支付给救助方的救助款项应取消或减少(四)救助报酬的承担和分配。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按照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占获救总价值的比例承担。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救助报酬的分配。参与同一救助作业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考虑的因素,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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