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赔偿是指在船舶或其货物对环境造成损害威胁,救助方进行救助作业的情况下,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取得一定数额赔偿的权利
特别赔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它最早是在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中建立的。它是在救助合同中“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提出和建立的。它以《海上救助法》中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特别赔偿是对“无效-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特别赔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时,救助方进行了救助,救助财产无效或效果不明显,且环境污染未得到预防或减轻,且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估报酬标准”条款)确定的救援报酬低于其费用,救助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赔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染,则可将特别赔偿增加至救助方发生费用的130%。特别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赔偿增加到200%。根据特别赔偿的规定,如果救助方对造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无论这种救助是自愿进行的还是由沿海国的公共当局进行的,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采取强制性或干预性政策;无论这种作业是否有效或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只要救助方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第13条规定的报酬,且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第14条,救助方有权从船东处获得相当于其费用的特别赔偿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