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就是只在提起诉讼的时候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诉讼获胜方能够在诉讼中获取最大的权益。
一旦法院接受了诉讼保全的申请,那么法院就会马上冻结被保全方的资产,诸如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等直到诉讼程序终止。在几个月中失去大量的流动资金,在经济社会中是非常致命的。
一般来说被保全的当事人如果债务关系明确的话,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会尽快还款,因为即使官司打下去结果也不会两样。而这样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有了很好的保障,同时能更好的完成追债的目标。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求有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担保和负担保全的费用。所以在债务关系不是非常确凿的情况下采用诉讼保全时应当谨慎。
一、诉前财产保全没结果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我国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应对这类案件的财产进行保全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时,应驳回这类案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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