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对于赔偿的作用:申请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方面不会因为保全错误导致赔偿他人损失,另外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的赔偿得到保障,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可能。
一、法院执行难,难在何处
“像一些身在农村的被执行人,为了谋生,可能将其一生积攒的钱都花在购置车辆上,但是参保意识却非常淡薄,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是车毁人伤,造成严重损失,根本无钱赔偿。”国XX告诉媒体,与其他民事案子不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旦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双方均有损伤,不仅是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被执行人也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在诸多案例中媒体看到,许多交通事故难以赔偿则是“卡”在了保险这一环。国XX介绍,有一定数量的拖拉机、三轮车等车主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逃避挂牌和投保,或者只投交强险,险种比较单一,达不到赔付额度。同时,也有一部分私家车主,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出交通事故,投保基本上属于“浪费”,对于保险并不重视,保险过期后不及时续保,而这些“侥幸”万一遇上偶然事故就遭遇空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肇事司机转移财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吓得六神无主,或者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审理时未要求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使得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执行时机,增加案件执行难度。即使没有转移,一些肇事者抱着“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宁进监狱不赔钱”的态度,让案件执行难度加大。
另外,国XX提到,从某种角度上讲,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执行人一般承担的都是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们是事件的致害人,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事件的受害人。有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
二、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
(一)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二)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三)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三、申请债务人财产保全需要抵押吗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这两种财产保全对申请人的担保的规定有所不同:
1、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此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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