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梧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梧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梧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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