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自贸区申请设置50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
二、泉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8〕3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赋予自贸试验区泉州片区实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9〕4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泉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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