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共七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法律优先适用性指的是什么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包括如下:
1、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2、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
3、对于一个公民,但参与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出现时间冲突时,应当优先参与司法活动,使司法活动得到优先的保障。
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部门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4、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5、解决程序:社会保障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三、宪法实施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宪法实施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其次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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