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产纠纷也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但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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