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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